第一條為強化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為,美化城市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建筑法》、《中華人民共*行政許可法》、《建設項目質量管控條例》、《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取締非法建筑若干要求》、《三亞市建立物管理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狀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成都市城鎮規劃區范圍,針對建筑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的位置、尺寸、顏色、材質、形式、風格、字體等強調相應的設定標準,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民事許可自由裁量的技術根據。
根據建筑戶外廣告牌匾需突出商業氣息和表現時尚的方法,本標準只對于廣告牌匾設置位置、尺寸、材質提出強制性的規定,而對于顏色、風格、燈光、字體等方面強調建議引導性的規定,鼓勵傳統創新。
第三條位置及尺寸(強制性規定):附著于建筑物的廣告牌匾按照設定位置的不同分成三類(垂直于地面的廣告、垂直與地面的廣告或者屋頂廣告),針對修改位置及長度分別強調相應的設計標準及規定。
平行于墻面的廣告
廣告只可以附著于地面,不得遮擋主要建筑構件(比如柱、廊、窗戶、陽臺、檐口、女兒墻等)。
原則上只允許在建筑1—2層設置垂直于地面廣告牌;騎樓之下牌匾尺寸標準,門楣以上的墻壁可設置大型檐下式廣告牌匾。一層可按規定修改普通有底板的廣告牌匾;二層只可以修改立體雕刻型廣告牌匾,且不超過二層頂棚。
同一棟建筑上的相鄰廣告牌的高度及位置應該統一,寬度盡量統一;同一條街的連續建筑界面上的廣告牌高度及長度應盡量統一。
廣告牌匾的方式可以是重檐式或檐下式,但是同一棟建筑須統一更改為一種方式;騎樓下可在門廊以上設置檐下式廣告牌匾。
建筑入口處可結合遮蓬設置遮蓬式廣告。單棟建筑只可結合主入口設置一處遮蓬式廣告,且只允許修改鏤空形式的霓虹燈店面招牌廣告。
沿街建筑三層以上僅允許根據規定修改一處建筑冠名的廣告牌匾。且需要采取立體浮雕型廣告牌匾,不能有廣告底板,也不能遮擋窗戶窗臺等主要建筑構件;內容需要為文字、字符或標示,不允許出現持續招貼畫。
三層以上如有商鋪需要修改廣告牌匾,應在一、二層指定廣告位按規定與其它廣告牌進行合并修改;如一、二層不具有修改條件的,可在一層入口處選定位置結合外立面設置統一的附著于地面的商鋪指示牌,也可在一層室內設置地面式或獨立式的商鋪指示牌。
電子顯示屏廣告設定規定:位于沿街主要空間節點區域的建筑可結合立面設計,設置LED、光纖顯示、光投射裝置等廣告牌匾。廣告尺寸原則上不小于8m*4m。且需進行專門審批以確保與建筑立面相協調。
廣告招貼畫設置規定:只有在立面設計上預留了實地面設置小型廣告招貼畫的商業建筑,才可以根據預留廣告位的寬度和規定,設置指定樣式、形式的廣告招貼畫。
電子顯示屏廣告或者廣告招貼畫必須結合建筑細部設計進行統籌考慮,如果狀況建筑設立或新批建筑擬修改這兩種方式的廣告需在滿足規定的前提下,結合建筑方案進行同步審批。
垂直于墻面的廣告
垂直于地面的廣告只可以附著于地面,不得遮擋主要建筑構件(比如柱、廊、窗戶、陽臺、檐口、女兒墻等)。
出于安全考量,原則上嚴禁在建筑沿街外地面設置垂直于墻壁的廣告。但在位于沿街主要空間節點區域的建筑可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根據相應規定進行修改。
沿街有老街空間的建筑可在騎樓空間下按要求修改垂直于地面的廣告牌匾。
屋頂廣告
三亞市區內的建筑通常方法上不再新批準修改屋頂廣告;然而重要的交通性建筑(比如車站、碼頭、火車站等)可根據規定修改屋頂廣告。
位置、尺寸及方式不依照規定的商業建筑的屋頂廣告需及時拆除;依照規定的屋頂廣告可結合使用期限逐步進行拆除。
第四條材質(強行性規定):建議三亞廣告牌采用鋁塑板、彩鋼扣板、木板等材料;地面大型廣告運用亞克力內透光、液晶觸摸屏、LED、光纖顯示、光投射裝置、霓虹燈等其它新型材料。禁止使用噴繪布等高檔材料和磷光涂料等反射光強的材料。廣告牌包邊可按照需要采取木材和不銹鋼等材質。
第五條色彩(建議性規定):建筑戶外廣告牌匾色彩應與建筑色彩相協調。并且按照不同業態和區段對色彩做出下述建議性內容:歷史文化街區,廣告牌匾色彩建議選用“淡、素、雅”的色調為主,飽和度較低。商業服務片區,廣告牌匾色彩建議選用“亮、跳、艷”的色調為主,飽和度較高。商務辦公片區,廣告牌匾顏色不限,但包邊和支撐構件建議以紅色調為主。
第六條風格(建議性規定):建筑戶外廣告牌匾風格應與建筑樣式相協調。地方傳統文化建筑(如熱帶風情建筑和騎樓建筑)建議采取傳統樣式的廣告牌匾,也可選用現代簡約的廣告牌匾;現代建筑應建議采取現代樣式的廣告牌匾;歐式建筑建議采取時尚格調或現代簡約的廣告牌匾。
第七條燈光(建議性規定):建筑室外廣告牌匾夜景燈光應與建筑相協調,不得與交通信號系統相混淆。夜景燈光廣告按照明方式分為燈箱廣告(內部光源)、燈光廣告(外部光源)、霓虹燈廣告(發光體)、電子顯示屏及電視屏(發光體)五類。一般夜景燈光建議選用輪廓照明、字體亮化的方式;嚴格控制大面積泛光光源或者集中照明,只有在沿街主要節點或重點地區可以適度運用。
第八條字體(建議性規定):建筑戶外廣告牌匾字體應與建筑相協調。中文廣告牌盡量減少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英文廣告牌不限制準確字體,可依照具體狀況再做規定。字體的高度及長度建議不得少于底牌高、寬的2/3。
第九條市規劃行政總監部門負責對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審批的必須結合建筑細部設計的特定廣告設施(電子顯示屏廣告、大型廣招貼告畫、三層以上的地面廣告等)強調規劃意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專員部門負責對辦理廣告牌匾建設行為作出建筑項目施工許可,并組織開展對建立物建設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市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委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許可,監督指導各區城市管理部門約談違法構筑物。
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該會同市規劃行政專員、標準化經理部門等有關部委,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劃必須征求有關部門和學者的看法。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批復后發布施行;經市人民*批復公布施行的戶外廣告設定規劃,不得輕易更改;確需調整的,必須依照條例的程序再次同意。
第十條小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由具有建筑構架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圖紙應蓋有設計出圖章;并應由具有建筑、安裝施工資質的企業按圖制作安裝施工,施工還應采取監理,竣工后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廣告設施的安全品質由廣告設施設定申請人負責。戶外廣告設定者應定期對戶外廣告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其堅固安全,整潔小巧,字體規范完整牌匾尺寸標準,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用途完好。因戶外廣告殘缺破損、文字形狀不全、燈光顯示不完整及戶外廣告牌空置等妨礙市容市貌的,應立即恢復、更換或拆除。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行政許可期限不得少于2年,期滿可向市綜合行政專員部門辦理延長,延長年限不得少于1年。單式立柱式廣告牌行政許可最長不得少于4年。
第十三條依照本標準要求,不合乎設計修改規定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三亞市建立物管理方法》責令修改者勒令整頓;逾期未整治,或者整改不依照規定的,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法律規章的條例責令限期拆除,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是在依照《三亞市建立物管理辦法》(三府[2016]20號)的基礎上進行的完善,對建筑戶外廣告牌匾的設定強調相應的標準,對廣告牌匾的詳細設計強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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