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完善(試行)——附加英文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完善(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市*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市屬機構:
為推動對本市牌匾標志的管控,規范其設定行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完善(試行)》,現印發給他們,請仔細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京政管字〔2005〕52號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完善(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市*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市屬機構:
為推動對本市牌匾標志的管控,規范其設定行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我們制定了《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完善(試行)》,現印發給他們,請仔細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牌匾標志△管理完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2005年2月23日印發
北京市牌匾標志設置管理完善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本市牌匾標志更改行為,維護市容市貌整潔,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及其它有關條例,制定本完善。
第二條本市規劃城區、郊區的城市地區和研發區、科技新城、風景名勝區及其它采取城市化管理地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設置各種具有名稱、字號、標志等內容的標牌標識行為,均應根據本完善執行。
其他地區牌匾標志的設定參照本完善執行。
第三條本完善所稱牌匾標志,包括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建筑物的名稱標牌標識、公共設備的標示性標志和機動車底盤標識。
牌匾標志必須只顯示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帶有其它商業性宣傳內容。附帶商業宣傳內容的,按照《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方法》執行。
第四條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牌匾標志設定工作的管控和監督。
各區、縣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牌匾標志更改工作的管控和監督。
規劃、工商、交通、園林、公安交通及城鎮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等民事管理處室分別根據各自職責對牌匾標志的設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牌匾標志的設定應該依照本市牌匾標志更改專業規劃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征,與主體建筑樣式和周圍市容景觀相諧調,達到晚上美化環境與夜間燈光夜景相結合的整體效果。
第六條牌匾標志必須保持整齊、美觀、牢固安全、顯亮設施用途完好。牌匾標志的圖標應該規范完整,字序應該遵*家規范的語言文字排列次序。
商業老字號牌匾的文字必須依照傳統習慣規范書寫。
第二章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和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
第七條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和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必須依照有關條例以及根據傳統習慣,設置在建筑物的挑檐下方、底層門楣上邊、建筑物臨街方向的外墻上以及建筑物頂部。
在建筑物頂部除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以外,不得修改其它任何手段的牌匾標志。
第八條單位名稱標牌標識和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的規模和型號應該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適當,并依照以下要求:
(一)設置在墻體上的門頭標識,不得大于設定所在墻體面積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過墻體外沿設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外墻上設置的門頭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必須諧調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筑物上設置的標牌標識,其媒體方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必須超過整體和諧。
(四)商業老字號匾額應當符合歷史特色風格,連鎖經營的應該統一規格;
(五)建筑物上方設置的標牌標識,應當采取單體字方式并依照以下規定:
1.4米下面建筑物底部設置載體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間;
2.4米至12米之間建筑物頂端設置載體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間;
3.12米至18米之間建筑物頂端設置載體高度限定在1.5至2米之間;
第九條以下地區或場所嚴禁設置牌匾標志:
(一)長安街(*門橋至復興門橋引橋)、天安門廣場、中南海、故宮、釣魚臺地區等范圍內的建筑物頂部,以及*機關、軍事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使(領)館、國際組織駐京機構的建筑物、構筑物頂部;
(二)18米以上建筑物頂部;
(三)坡屋頂或帶有特殊建筑樣式的建筑物頂部;
(四)在本單位自有或出租的場地以外;
(五)利用危房或修改后或許危及房屋安全的;
(六)在綠地內或影響園林花卉生長、園林造景的地方
(七)居住區附近設置的標牌標識影響市民通風、采光或導致光污染的。
第十條單位名稱標牌標識所顯示的單位名稱和服務標志,應當與營業執照、商標登錄證以及法人登記證書核定的名稱和標志注冊地相一致。
第十一條每個單位在每處辦公場所只能設置一處牌匾標志。但單位所在建筑有多個出入口的,可在每位出入口各設定一處該單位的名稱標牌標識。
第十二條多家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場所的,應當依照以下要求:
(一)對外有獨立出入口的“店內店”,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制作統一型號款式的標牌標識。
(二)對外無獨立出入口的“店內店”,應當由物業管理部門協調,在建筑物內選定位置設定統一的標牌標識,任何單位不得單獨在建筑物外立面設置牌匾標志。
第十三條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含樓、大廈、公寓、家園、花園、別墅、城、廣場等),應當根據經地名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筑物名稱更改。
第三章公共設施的標示性標志
第十四條城區內大街名牌、道路名牌、胡同名牌、住宅名牌、樓號牌、門牌以及其他必要的地名牌,應當依照公安交通管控整體規劃,按照公安管理部門要求的標準規范修改。
第十五條各類消防、市政、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公共設備的提醒、警示和標示性標志,應當依照相關管控部門要求的標準制作,設置在相應的設備上或指定的墻面上。
第十六條商亭、書報亭、治安亭等公共設備的標識牌,應當橫向設置在臨街方向的外墻以下。載體應當采取單體字、小背板形式。字體或背板高度通常限定在0.4米下面。
第十七條在公路路口設置的標牌標識選用照明設備或其他發光方式的,夜間照明亮度應該適當,不得影響汽車行駛。
第十八條延伸至公路范圍內的標牌標識,其配電等線路應該入地修建,不得架設架空線路,并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第四章機動車車身標識
第十九條在機動車底盤外涂裝、粘貼單位名稱、企業標識、電話、地址、網址等標志的,字跡應當端正,字號大小不得小于車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跡和標志樣式面積不得大于車身主體材質面積的三分之一,不得改變車身整體色彩。
第二十條機動車底盤標識不得設置在車門玻璃、前后車窗玻璃和車身前、后部位。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牌匾標志的設定單位應該重視對牌匾標志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牌匾標志出現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妨礙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立即清除、維修以及更改。
第二十二條牌匾標志的設定單位應該每年定期對牌匾標志進行安全技術測試,保證其穩固安全。因更改單位維護管理不善引起牌匾標志造成他人人身財產侵害的,設置單位應予以承擔相應的索賠責任。
第二十三條牌匾標志的更改單位出現改造、退租、變更、停業等狀況,應當立即自行撤除原設定的標牌標識。
第二十四條牌匾標志的設定技術標準參照《北京市戶外廣告牌技術完善》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完善在實施中的難題,由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完善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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