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維護市容環境寬敞、優美,規范牌匾標志的修改,根據《沈陽市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細則》等有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及其它施行城市化管理地區設定牌匾標志的行為,均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牌匾標志,是指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設置的單位(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含配套的單基色電子滾動顯示屏,以下簡稱“電子顯示屏”),及借助道路、建(構)筑物、停車場、公共場所等處修改的各類提示、警示和指路性標志。
全彩LED電子顯示屏設置管理依據《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方法》有關條例執行。
第四條??沈陽市城鎮建設管理局負責全市牌匾標志設定工作的管控、監督和考核。
區、縣(市)城鎮建設管理民事專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牌匾標志更改工作的管控和監督;負責根據轄區城鎮管理必須,制定特色商業街及重點街路片區牌匾標志設置專業規劃,報市城建局審定后依法公示。
第五條??設置牌匾標志必須適應街區文化特征,與主體建筑樣式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妨礙、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征,宜選用符合環保規定的新材料、新工藝、新方式和節能照明制作,兼顧夜晚美化環境與白天景觀照明相結合的整體效果,做到完善化、景觀化、富有傳統和現代感。
第六條??牌匾標志必須保持整齊美觀、牢固安全、顯亮設施用途完好,不影響建(構)筑物本來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不影響交通和消防安全,所配置的顯亮設施不得侵擾周邊民眾的正常生活。
設置牌匾標志所涉及的與相關產權人、相鄰關系人、相關物業管理部門之間的權屬糾紛沖突由修改單位自行解決。
第七條??牌匾標志應與營業執照、商業注冊、法人登記證書核定的名稱以及授權使用的標識一致,電子顯示屏所顯示內容不得帶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第八條??牌匾標志使用的圖標應該規范完整,字序應該遵*家規范的語言文字排列次序,字跡清晰。
鼓勵商業老字號牌匾的文字按照傳統習慣規范書寫。
第九條??市城建局、區、縣(市)城鎮建設管理民事主管部委依法實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機制:
(一)查閱、復印營業執照以及其它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建(構)筑物所有權以及使用權證明、已批準的《沈陽市城市建筑群體名稱申報審批表》等有關文件和材料;
(二)督促及規定牌匾標志更改單位對不依照設定規定的標牌標識設備進行整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應該給予配合,不得影響和阻止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測活動。
第十條??禁止在以下地區以及場所設定各種牌匾標志:
(一)*機關、軍事機關、*使(領)館、學校、文物保護單位的建(構)筑物頂部;
(二)坡屋頂以及帶有特殊建筑樣式的建(構)筑物頂部;
(三)18米以上(含18米)建(構)筑物頂部;
(四)危房、違章建筑以及設置后或許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本單位自有或出租的建(構)筑物及建筑土地規劃紅線范圍以外部位;
(六)遮擋窗戶以及妨礙居民通風、采光的;
(七)利用玻璃外墻或玻璃窗設置牌匾標志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條??各類牌匾標志必須依照以下更改要求:
(一)單位名稱牌匾宜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建筑外立面預留位置、建(構)筑物臨街方向的外墻以及建筑物頂端設置單位牌匾樣式,其牌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一側墻壁,且需要與建筑細部平行;牌匾字體高度不宜超過牌面高度或虛擬牌面高度的二分之一;同一建筑立面,牌匾不應多層設置。
同一建筑相鄰門店的門頭,底部應整齊劃一,高度和長度應統一。
除特色商業街、步行街外,嚴格控制在建筑物墻壁上平行設置外挑式牌匾。
(二)電子顯示屏應該修改在牌匾設施下面,長度、高度均不得超出牌匾設施,且做到協調美觀。
(三)建筑物名稱標牌標識,應當依照地名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筑物名稱更改在建筑物臨街方向墻體的適當位置。
(四)建筑物頂部設置牌匾標志,應當采取單體發光字方式并依照以下規定:
1、4米下面建(構)筑物上方設置的標牌標識高度不得少于1.2米;
2、4米(含4米)至12米以下建(構)筑物上方更改的標牌標識高度限定在1.2米至1.5米之間;
3、12米(含12米)至18米以下建(構)筑物上方更改的標牌標識高度限定在1.5米至2米之間;
在不超過建(構)筑物規劃高度的前提下,利用建(構)筑物底部現有兩邊封閉式構架,或底部樓面設置牌匾標志的,可在18米以上(含18米)建(構)筑物設置。
(五)落地式單位(建筑物)名稱標示應該修改在本項目規劃紅線以內,不得壓占配套綠地或妨礙機動車、行人通行。標識應采取照明設備以及其它發光方式,夜間照明亮度應該適當,不得影響汽車行駛。
(六)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相鄰建筑物上設置的標牌標識,其方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必須超過整體和諧。
(七)本市歷史文化文脈保護區內和優秀歷史保護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上修改牌匾標志,應當依照規劃、文物等相關管控部門的要求單位牌匾樣式,并與特色格局相協調。
第十二條??牌匾標志的設定方法上建立“一店一匾一屏”,但以下情形可設定兩處以上的牌匾:
1、單一使用性質獨棟建筑可在不同建筑細部和不同入口處分別更改牌匾標志。
2、居住小區、市場、公園等封閉式區域可在不同入口處分別更改牌匾標志。
3、位于道路轉角處、兩側均設置門面且屬同一經營單位的,可在右側門面分別設置牌匾。
第十三條??多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共用同一建筑物以及場所設置牌匾標志的,應當依照以下要求:
(一)對外有獨立出入口的“店內店”,由業主大會協調,制作統一型號款式的標牌標識。
(二)對外無獨立出入口的“店內店”,應當由租戶大會協調,在建筑物內選定位置設定統一的標牌標識,或者在其規劃紅線范圍內設定組合式、塔牌式牌匾。任何單位不得單獨在建筑物外立面設置牌匾標志。
第十四條??銀行、郵政、電信、連鎖經營、品牌代理企業、加盟企業等,已經產生帶有傳統經營的固有牌匾外觀形態、形象標志、內容、色彩的,在不影響所在街路整體風格的狀況下,可根據其統一風格設定。
第十五條??在市內大街設置公路名牌、建筑物名牌以及交通、消防、市政、電力、電信、燃氣、環衛等公共設備的提醒、警示和標示性標志,應當依照相關管控部門要求的標準制作,并修改在相應的位置、設施上以及指定的墻面上。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對修改的標牌、標識及電子顯示屏進行安全維護,確保牢固安全。
(一)結構應每月進行一次防腐保養,對構件銹蝕、油漆剝落、龜裂、風化等根部的基底進行清洗、除銹、修復和再次涂裝;結構連接節點(焊接、螺栓)及與墻體錨固節點至少每半年復查一次,發現焊接有裂縫、螺栓及黏結節點松動時,應立即修復及緊固。
(二)牌面應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固定螺絲、字體及牌面材料受損時,應立即給予修補及更改。
(三)遇大風、大雪等災難性狀況,應重視對牌匾標志結構、電氣器材和避雷設備的可靠性檢測,采取相應安全應對機制,保證牌匾標志安全使用。
(四)建筑物頂部牌匾標志及在18米以上建(構)筑物上方樓面設置的門頭標識從初次安裝之日起,每年應由具備專業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牌匾標志安全檢查判定有結構、焊接、防腐和電氣等方面缺陷的,設置者應及時整改,直至合格。
(五)牌匾標志建設、整修、更新以及撤除之后,應當采用安全機制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定警示標志。
(六)因修改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管理不善導致牌匾、標識及電子顯示屏產生他人人身財產侵害的,權屬人必須予以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牌匾標志的更改單位出現改造、退租、變更、停業、解散以及被注銷等狀況,應當立即自行撤除原設定的標牌標識。
第十八條??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民事執法部門依據《沈陽市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細則》相關條例予以處置:
(一)未按本條例相關規定修改牌匾、標識的;
(二)設置的標牌、標識及電子顯示屏等設備結構損壞,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以及損壞、污濁、腐蝕、陳舊未立即修理以及更改的。
第十九條??市、區、縣(市)城鎮建設管理民事專員部門工作員工依照本條例,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以及上級主管機關予以行政撤職;構成累犯的,依法懲處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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