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政辦[2017]223號
關于印發《烏蘇市戶外廣告和標牌設置管理(暫行)方法》的通知
烏蘇化工新區管委會,塔城地區庫車職業技術學校,塔城地區衛校,各鄉(鎮)場人民*(管委),各城區辦事處,市人民*各部委,市直各單位:
《烏蘇市戶外廣告和標牌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研究批準,現印發大家牌匾尺寸比例,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7年7月20日
烏蘇市戶外廣告和牌匾設置管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我市戶外廣告和標牌設置的完善管理,維護城區容貌整潔和公共安全,美化城市環境,促進宜居城鎮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項目建設標準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規程》《烏蘇市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及有關法律規章相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建立本方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設置戶外廣告及各種具有名稱、字號、標志等內容的標牌標識行為以及相關管控活動。相關法律規章對在道路沿線兩旁設置戶外廣告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方法所稱戶外廣告設定是指利用戶外廣告設定地修改戶外廣告的行為。
戶外廣告設定地是指運用戶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服務和公益宣傳的廣告,具體包括:
(一)占用或依附建(構)筑物以及公路、交通設備上,以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或者張貼等方式公布的廣告。
(二)運用交通工具內部設定、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借助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借助其它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牌匾是指標識單位及商業經營場所名稱的門頭、匾額。
牌匾設置是指借助建(構)筑物或設備修改牌匾的行為。
第四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登錄登記的廣告制作商,應當根據本方法的要求制作戶外廣告和牌匾。
第二章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市規劃行政經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標牌設施設定管理的經理部門,負責制訂有關戶外廣告設施設定地規劃、設置技術完善,并實行管理。市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日常監督檢查由市建設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市城管、環衛、國土、城管等部委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戶外廣告設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利用本市公共建(構)筑物、公共場地、城市公路及市政公共設備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其它公平競爭模式獲得戶外廣告設定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與取得使用權者簽訂相關協定,其出讓所得全部上繳財政。
第七條修改戶外廣告設施必須進行建(構)筑物施工的,申請人須向市規劃和建設行政專員部門申請規劃報建和監理許可手續。因項目建設必須占用、挖掘道路,穿越公路,架設、增設設備的,還應征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委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應征得市安監、交通管控部門同意。
第八條任何單位及個人,對本市戶外廣告和標牌管理工作與非法修改戶外廣告和牌匾的行為,均有權監督、舉報。
第三章戶外廣告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制造經營或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損害市容市貌。
(二)借助交通安全設備、交通標識,或妨礙交通安全設備、交通標示使用,妨礙安全視距,影響通行。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備使用。
(四)距離路口50米內公路兩邊。
(五)機動車道凈空內(不包括人行天橋、固定框架)。
(六)利用人行道樹木或損毀綠地。
(七)利用違章建筑、危險住宅及其它也許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備。
(八)*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美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范圍內。
(九)在市人民*禁止修改、發布戶外廣告的區域內或載體上修改。
第十條設計、制作和修改戶外廣告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戶外廣告的內容需要真實、健康,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規定,不得帶有虛假內容,不得以任何手段迷惑和欺騙消費者,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廣告法》的有關要求。
(二)戶外廣告的設定應該依照城市規劃要求,設計、制作美觀大方牌匾尺寸比例,與周邊環境協調,不得妨礙市容和城市綠化。
(三)修改安裝應牢固安全,不得影響交通、通訊、供電、消防或破壞其它公共設備,不得妨礙行人和住戶安全。
(四)在高壓線、通訊線、電纜線、光纖線等周邊設定的廣告,必須依照有關條例。
(五)燈箱廣告用電須符合供電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條例。
(六)設置路燈牌、燈箱廣告的高寬寬度度須依照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有關條例。
(七)各種張貼廣告須在有關部門修改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但在交通工具內張貼的除外。
(八)戶外廣告使用文字、漢語注音、商標、計量單位等應依*家要求,書寫規范準確、美觀。
(九)根據登記核準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公布,不得擅自修改。
(十)在居住區以及周圍設置室外廣告設施或發布戶外廣告的,應減少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通風等對民眾生活產生的不良影響。
第十一條申請更改戶外廣告,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置地權屬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計圖、效果圖。
(五)搭建戶外廣告架的,應當附具備設計資格的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確保資料。
第十二條修改戶外廣告應該根據核準及登記的地點、時間、規格、設計圖、效果圖實行,不得未經更改。確需變更的,應到原審批機關申請更改手續。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期限通常不少于2年,電子顯示牌(屏)通常不少于3年;期滿需延長修改的,應于屆滿日前30日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設施閑置之后,設置申請人應公布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定申請人應重視日常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以及損毀、腐蝕、陳舊的,應當立即恢復。對存在安全隱患以及喪失使用價值的設備,應當立即撤除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設施設定期滿后,設置辦理人必須在15日內拆除。
第四章牌匾設置與管理
第十七條此類經營店面,設置牌匾應依照以下方法和規定:
(一)需要符合城市市容環境管理的規定,符合城鄉規劃和相關的安全科技標準,不得妨礙公共利益。
(二)需要根據“一店一招、一單位一牌”和“上下一線、左右相接、厚度一致、材質高檔、畫面協調、亮化配套、安全穩固”的原則,注重與周圍人文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與市容景觀相協調。達到晚上美化城市景觀與夜晚亮化和諧統一的效果。
(三)牌匾的尺度、形式和樣式應與所在建筑的尺度、風貌相協調。牌匾的更改不可遮擋建筑物上窗、墻、柱、梁、檐以及各種細部。均不得改變或掩蓋建筑立面的細部以及建筑立面的構圖關系。
(四)牌匾設置不得影響附著建筑物、相鄰建筑物或其它相鄰公共設備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求,如:采光、通風、視線、交通通行、消防通道使用等。
第十八條牌匾的設定應該依照下列規定:
(一)屋頂廣告牌匾設置規定。
1、屋頂廣告的設定不得有損建筑物的形體輪廓、立面形象;
2、造型復雜的建筑頂端(包含坡屋面等)不得設置屋頂廣告;
3、屋頂廣告不能在公眾視線內暴露其結構,底部構架高出建筑女兒墻不得小于1米;
4、屋頂設置的廣告不得遮擋居住用途房間的主要景觀視野或妨礙住房采光和民眾正常生活;
5、屋頂廣告的長度不得達到兩側建筑地面;
6、屋頂單字廣告的寬度應滿足建筑整體外形需求,不得高于建筑(或建筑背景)單個窗洞的大小;
7、3層(10米)下面的建筑物其屋頂廣告的牌面高度不低于3米;3—8層(10米—24米)建筑物的頂棚廣告的牌面高度不低于6米;8—20層(24米—60米)建筑物的頂棚廣告的牌面高度不低于8米。
(二)平行依附于建筑牌匾的修改規定。
1、牌匾的寬度以所設位置商業店面的間距為限,不宜低于所在店面的門面寬度;
2、牌匾設置不得遮擋建筑細部的樓層窗口及影響建筑主體的肌理和整體造型;
3、單層建筑設置的牌匾高度不得小于1.5米;多層(2-6層)及高層大樓建筑牌匾設置須規格、形式一致,集中布置;且不得小于該地面面積的1/3,單塊廣告面積不得少于100立方米;高層建筑主體外墻不得設置廣告橫額;依附于建筑外墻的廣告應占滿整幅墻面,或者占據不得小于1/3的墻體面積;依附于欄桿設置的廣告牌匾上端突出遮蓬高度不得小于1.5米,下端不得低于遮蓬下沿,必須與雨棚寬度保持一致;
4、牌匾設施突出地面的距離不得少于0.2米,其突出地面的個別不得影響行人的安全。
(三)垂直依附于建筑牌匾的修改規定。
1、一層與高層建筑主體禁止修改垂直于外墻的廣告;
2、垂直依附于建筑的橫向牌匾的高度不得小于9米且寬帶不得少于1.5米,廣告上端不得高于所依附建筑的屋頂系統、防護欄或瓦片女兒墻,且距地板不得少于24米,下端距地面不得超過4.5米;
3、相鄰廣告水平寬度不得大于建筑進深且最小不得超過6米。
第十九條牌匾的文字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一)牌匾用字應符*家語言文字規范,并與工商營業執照注冊的單位名稱一致。
(二)少數民族文字、漢語注音或英文、漢字配用時,應當大小相稱,書寫規范、正確。不得單獨使用英語拼音、外文或者注冊商標標識替代漢字作為店招店牌用字。
(三)店招店牌版面文字疏密得當,字體寬度比例協調,主題突出,標識適當。
(四)牌匾文字顏色面積占整個牌匾比例為25%-40%,可以運用較高純度或飽和度的色彩。
第二十條牌匾的燈飾設置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一)應該采取嵌入式內置燈、背景燈等家具亮化,燈具設置應注重白天景觀效果。
(二)主干道、窗口地區、旅游景區的門頭燈飾應采取背景燈方式配置,并應結合區域環境和店面風格合理配置家具,做到設計獨特、動靜結合,顯現夜間景觀效果。
(三)積極推廣使用LED等節能燈具產品。
第二十一條牌匾的樣式使用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一)牌匾宜選用先進的材料,做到晚上美化,夜晚亮化。
(二)建筑物頂部設置的店招店牌應當采取通透、動感燈光設施,店堂迎街部分應該采用射燈照明。
(三)牌匾制作應選用堅固結實、形體簡潔、不易褪色的材料;鼓勵使用獨特、新型、優質、環保的材料。
(四)主要街道、重點區域、旅游景區的店招店牌應按照版面設計,采用先進的制做工藝精工制作,達到制作考究,造型簡潔的效果。
(五)不得使用泡沫、即時貼、扣板和反光性強的材料制作店招店牌。主要大街、窗口地區、旅游景區不得使用燈箱布寫真布和噴繪布等材料設置店招店牌。
第二十二條牌匾規格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一)在店面范圍內,與一層店面比例協調,禁止超范圍設定。
(二)同一建筑樓體(含相連接建筑樓體)層面店牌的型號與平面原則上重量統一、造型協調,上下沿和外立面應平齊。
(三)牌匾標志應結合行業特征,根據外墻面現狀最佳比例設定。設置方式、規格應與店面及經營項目協調,設置高度、間隔統一整齊。
第二十三條限定的廣告牌匾(如麥當勞、連鎖酒店等),在限定區域內不做非常限定,但廣告牌匾大小及外觀應與整個建筑協調一致。
第二十四條申請更改牌匾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牌匾設計圖、效果圖。
(三)搭建牌匾架,應當附具備設計資格的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確保資料。
(四)身份證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牌匾設置的辦理和審批,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修改人向規劃民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遞交。
(二)規劃民事專員部門立案申請,派出職員現場踏勘,并提出廣告牌匾的規格、形式等設計意見。
(三)修改人根據設計意見設計完成后,應向規劃行政專員部門提供戶外廣告設施的彩色效果圖,及其它有關材料。
(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供的資料進行核查,審查通過的,為其申請相關手續。
(五)規劃行政主管部委應自接到辦理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批手續。經審批同意修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注明設置具體規定;不批準修改的,核發不予批準通知單。
第二十六條牌匾設置申請人應重視日常維護管理和安全檢測,圖案、文字顯示不全以及損毀、腐蝕、陳舊的,應當迅速修復。
第二十七條公共廣告欄的修改,由市規劃行政專員部門統一規劃。張貼各種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欄內以及其它允許的地點張貼。
第二十八條利用機動汽車內部發布戶外廣告需改變機動車底盤顏色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向市交管交通管控部門遞交申請更改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電子顯示裝置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確保播出內容的安全,防止違規插播。因管理不善被違規插播的,按要求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各種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必須在活動場所范圍內設定臨時性宣傳設備的,應向市規劃民事專員部門提出申請,市規劃行政專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臨時性宣傳設備修改期限不少于15天,期滿后隨即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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